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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威颱風來襲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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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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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in Read
巴威颱風來襲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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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巴威颱風來襲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

強颱巴威來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雖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明文訂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經轄區首長依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若因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交通受阻而無法出勤,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若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當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的勞工,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若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局指出,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加班部分,雇主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工資部分應加倍給予,雇主亦應於事後給予補休1日。前項所稱事後補假休息,最遲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使用,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休假期日;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最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使用,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宣布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

勞工局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並放置於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並有所依循,市民如有勞動權益等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將竭誠為市民服務。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巴威颱風來襲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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