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本案係於115年5月24日16時03分許,

經警方後續依現場勘查之跡證與查證周邊在場人之後, 發現另一當事人陳男(64歲)在附近商店階梯上休息, 陳男初步自承為肇事車輛駕駛人,並經實施酒測後,酒測值達0. 87mg/L。

因本案警方到場時,員警考量救護傷患優先, 且尚有釐清及查證之必要,故僅先針對車輛移置保管(扣車) 並完成筆錄,後續查證始確認陳嫌涉案。 有關員警誤認陳男非屬現行犯而毋須隨案移送等認事用法疏失, 後續將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並加強員警法令教育。

埔里分局強調,酒後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甚鉅, 警方對於酒駕案件均秉持零容忍立場依法究辦, 本分局會持續強化教育訓練及執法取締,維護民眾安全。
圖/埔里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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