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婦人因其兒子向林姓屋主所購買的三層樓中古屋,搬入後要重新裝潢時,發現牆壁有多處壁癌未獲前屋主告知,認有被騙的感覺,乃至陳金麟、陳鴻禧聯合服務處請求協處,經代其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將本案先安排調解,並由潘、藍兩位調解委員在法院調解室作調解,陳金麟亦受託參與協調,經一番解釋及勸導,雙方終於達成協議,和解落幕。
本件訴訟主要爭議點是雙方在簽定房屋(含土地)買賣契約時,就條文內容中關於各樓層的壁癌位置未詳載於契約書,因而造成買方感覺賣方虛偽不實,且有故意隱瞞之嫌。然而賣方則認為有對買方做口頭說明!惟承認未列入契約條文內。

由於本件買方提起「履行契約損害賠償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係屬小額,再經藍、潘兩位調解委員及陳金麟等共同勸導、解釋後,雙方都很樂意接受賠償金額,賣方為了表達誠意,還當場到法院所設提款機,提領現款作一次現付。使本案很快花化干戈為玉帛,雙方爭議,和諧落幕!
陳陳金麟說,本事件值得與大家分享的有如后幾點:
1、簽定任何契約書,都需先詳閱契約條文內容,尤其是制式化契約書。
2、買賣中古屋,賣方無論是自售或委託仲介,對各樓層是否有壁癌一定要坦白告知,甚至詳載契約書上,以免交易完畢再衍生爭議。
3、房屋出售,對於贈送品要敘明,否則就註明按現狀出售。
如不審慎,很可能遭買方依據民法第227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負賠償責任」、第231條「債務人可歸責己事由,應負賠償責任」等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