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核定經費上限300億元,適用範圍以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受災地區為主。條例通過後,中央將以專款方式支持災區重建,強化地方災後整備與長期復原。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有專款才能有系統、組織及長遠的專業規劃,讓光復鄉重生、災區得到保障。
徐榛蔚指出,馬太鞍溪上游堰塞湖潰壩是台灣首起重大災情,感謝朝野立委重視光復災區的恢復與重建。她強調,災區許多商家生產器具與設備未能獲中央補助,汽機車、大型貨車淹沒泥中,部分災民仍背負貸款,亟需協助。中繼屋申請資格、房屋重建補助、區域排水、灌溉水圳與家戶警報系統等,也盼納入條例規範。她呼籲,未來重建工作需中央、地方、鄉公所與災民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回應災後生活重建的多元需求。
根據三讀條文,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特別條例將辦理的復原整治項目包括:農業復原、電力系統、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家園與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與交通、環境衛生、社會復原與產業促進等;另包含自來水、瓦斯與燃氣設施,以及其他經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花蓮縣政府後續將依條例規範,提出具體重建計畫,並與中央協調資源配置,加速災區全面復原。
三讀條文規定,因水災致住戶淹水的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的。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的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