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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闖紅燈後騎走,警察按喇叭就算攔檢?張奕晨律師:「警察必須鳴笛廣播」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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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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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Min Read
高雄男闖紅燈後騎走,警察按喇叭就算攔檢?張奕晨律師:「警察必須鳴笛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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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闖紅燈後騎走,警察按喇叭就算攔檢?張奕晨律師:「警察必須鳴笛廣播」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一聲喇叭,1萬元罰單加吊扣駕照半年。高雄一名騎士從頭到尾不知道有警察在攔他,官司打到行政法院,罰單被整張撤掉。

事情發生在高雄市新興區。一名男子騎著機車沿八德一路行駛,在路口紅燈時直行通過。當時有一輛警車正在該路段執行巡邏勤務,員警看到他闖紅燈,立刻把警車往左迴轉,想繞到他前方把人攔下來。

員警追了一段沒追到,事後以闖紅燈與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逕行舉發。裁決機關依規定開出1萬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警察又不是站在路邊做臨檢,哪來攔他的動作?如果警車在他後面,按常理一定會鳴笛、用車上擴音器叫他停車受檢,而他當時只看到一台警車違規越線迴轉,沒有警鈴燈,也沒聽到任何叫他停車的聲音。

法院調出警車的行車紀錄器逐格勘驗,結果站在他這一邊。罰單撤銷。

拒檢這兩個字,為什麼在法庭上這麼難成立?本報專訪長期在高雄承辦訴訟案件的 — 張奕晨律師。

罰拒檢逃逸,要先證明你知道有人在攔你

高雄律師張奕晨指出,拒檢逃逸的罰則看起來很兇,門檻卻比民眾想像中高。

這條處罰要先有一個前提:駕駛人原本就有違規行為,而且在警察制止或要求停車受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而逃逸。處罰的對象是明知有人在攔、還加速跑掉的那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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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要件—罰你拒檢逃逸,警察要先證明你知道

另外一層更基本的要求來自行政處罰的原則。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的行為,法律上不罰。駕駛人如果根本沒有察覺警察正在對他執行攔停,就談不上拒絕,更談不上逃逸。

法院看到了什麼?三個細節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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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三個細節定勝負

第一,影片沒有聲音。警車行車紀錄器拍到的畫面完整,卻沒有錄到音軌,法院因此無法判斷員警到底有沒有鳴笛、廣播或按喇叭。

第二,騎士的動作太自然。勘驗結果顯示,機車從警車前方經過的那一瞬間,沒有突然加速,也沒有停頓或減速。一個發現自己被攔還想躲的人,身體反應通常會留在影片裡,而這段畫面什麼都沒有。

第三,反應時間根本不夠。從員警開始迴轉到警車轉完,前後只有十幾秒,警車還是從對向車道切過來的。法院認為,以當時的路況、車速與視線角度,騎士確實有可能來不及辨識,也無從預見有人正要攔他。

張奕晨律師說明,法院在這類案件裡追的是駕駛人當下的認知狀態,警察的執勤意圖擺在其次。

「警察心裡想攔你,不等於你知道被攔。」張奕晨律師說。

警察明明有更清楚的工具,卻沒有拿出來用

員警的職務報告自己寫得很清楚:是以車輛迴轉阻擋並鳴按喇叭的方式示意停車,沒有使用鳴笛及廣播。至於為什麼認定騎士知道警方要攔他,報告上只寫了當時前後都沒有其他車輛,沒有其他事證。

法院直接點出,員警本來就可以用鳴笛、廣播這些更足以引起駕駛人注意的方式執行勤務,卻捨此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內容應該明確,用一聲喇叭要民眾承擔1萬元罰單與半年吊照,無法通過這道檢驗。

兩張罰單是兩回事,不要一起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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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罰單是兩回事,別一起認,1是闖紅燈該認的認,2拒檢逃逸—承認闖紅燈≠承認逃逸

張奕晨律師特別提醒一個民眾常常搞混的地方。闖紅燈是一回事,拒檢逃逸是另一回事,兩者各有各的要件。這件案子被撤掉的是拒檢逃逸那一張,金額高、還附帶吊扣駕照半年,傷害遠大於闖紅燈本身。

他見過不少民眾收到罰單直接全部繳掉,理由是自己確實有違規,心虛。但承認闖紅燈,不代表要連帶承認自己看到警察還跑掉。該認的認、該爭的爭。

遇到臨檢,現場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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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臨檢現場三件事

張奕晨律師整理民眾最容易做錯的地方。

第一,不要在現場硬碰。另有一名男子在高雄火車站前的路檢點,只搖下四分之一車窗,證件捏在手上不交,全程改用英語質疑警察的身分與法源,最後被強制帶回派出所查證,還吃上一張罰單。現場對抗換不到任何有利證據,只會多一條處罰。

第二,要求填寫民眾異議紀錄表。這張紙是現場唯一能把爭點固定下來的文件,寫清楚警察攔車的理由、有沒有告示牌、有沒有告知法律效果,回家才有東西可以打。

第三,記下地點與警員編號。密錄器影像、警車行車紀錄器、員警職務報告,日後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這類案件的勝負,幾乎都是靠勘驗影片定下來的。

翻盤的門檻比想像中低

高雄律師張奕晨提醒,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裁判費只要300元,而且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就判決,民眾不一定要到場。

他也提醒另一面。警察在公告的定點路檢站可以集體攔停,不需要對個別駕駛人有什麼懷疑;但在路上隨機攔車,就必須說得出這台車客觀上哪裡容易生危害。大法官早年就已經表明,臨檢不管叫什麼名字,都不能不問時間、地點與對象任意為之。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行政訴訟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加Line點擊:@520zebse

官網:https://885lawyer.com/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台鋁四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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