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選舉委員會27日公告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表件及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等事項如下:
一、登記期間:自115年8月31日至9月4日。每日上午8時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止;二、登記地點:縣長、縣議員在縣選舉委員會登記 (宜蘭市縣政北路3號2樓)、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在各該鄉(鎮、市)公所登記;三、領取書表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15年8月27日)起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15年9月4日)止,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地點相同。
四、候選人登記應具備表件: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3.本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4.本人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5.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
6.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國內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但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香港或澳門學歷證明文件,於107年11月24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 7.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書;8.政黨推薦書;9.本人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五、申請登記應繳納保證金:1.縣長候選人保證金16萬元;
2.縣議員候選人保證金10萬元;3.鄉(鎮、市)長候選人保證金10萬元;4.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5.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3萬元。
六、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略以,縣(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未檢附者為表件不合格,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