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南投檢警嚴打毒駕,於民國115年6月6日,分別就被告謝○○、林○○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之危險行為,經內勤檢察官訊問,認其等皆涉犯刑法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且因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均獲裁准。
上開兩起毒駕案件分別為:(1)被告謝○○於115年6月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菸彈後,騎乘機車行經南投縣草屯鎮某處,為警執行臨檢攔查,經施以唾液快篩呈施用上述兩種毒品陽性反應後,隨即遭警當場逮捕,且附帶搜索扣得依托咪酯菸彈1顆;(2)被告林○○於同日,亦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後,駕車行經南投縣竹山鎮某處,發生擦撞交通事故,經警到場處理,施以唾液快篩呈施用依托咪酯陽性反應後,隨即遭警當場逮捕,且附帶搜索扣得依托咪酯菸彈2顆。前述兩名被告嗣解送本署內勤檢察官複訊後,認其等皆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且因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毒駕犯罪之虞,而聲請羈押,並均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
本署仍將持續遵循臺灣高等檢察署「強化毒駕查緝執法專案會議」之指示,針對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違法行為,採取「強力查緝、從嚴追訴、依法聲請羈押、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及審慎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執法方針,展現打擊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之決心。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南投地檢單日聲請2件毒駕案件之羈押獲准 持續強力打擊毒駕 守護國人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