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前縣議員陳金麟於30日日上、下午分別參與進入法院訴訟的互控傷害罪及死亡車禍事故理賠案件之調解,一件調解成立,免於訴訟。另一件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等待判決!內心產生兩種異樣的感受!心想,每當爭議事件發生,倘雙方都能換位思考,定可免去那些不必要的訴訟!更可減少司法訟源!
「金麟鴻禧聯合服務處」最近相繼受理服務案件中,有兩件適巧是同一天在法院進行先調解後開庭的訴訟程序,幸好是分別排定於當日上、下午。由於這兩起案件,在調解過程中,一件因雙方的相互體諒,順利成立調解!另一件則因一方堅持過高的損害賠償(精神慰藉金50萬元)要求,因而無法調解成立,只得等待法院的判決。
陳金麟與大家分享調解不成立的互控傷害罪案件,他說,係起因於30年前在軍服役期間,因公右手手臂截肢成殘的伊姓老榮民,其不滿住區郵差在遞送信件時服務態度不佳!準備用手機錄影要向郵差任職單位投訴,郵差見狀即拿起鐵條棍對其阻擾!老兵則自稱他為了「自我防衛」,乃自停在住家路邊機車置物箱取出整理環境割草用的小柴刀來抵擋!雙方在一番互毆拉扯下,致雙方均受有輕微傷害,並各自去醫療院所驗傷及開具診斷書,進而互控對方涉嫌傷害罪。

伊姓老兵向陳金麟請求協助的源由有如后幾點:
1、本件明明是雙方因爭執而發生互毆拉扯事件,雙方都受有傷害,亦都檢附醫院診所驗傷診斷書,並互提傷害罪之告訴,為何同一事件,因分別由兩位不同檢察官偵辦,而這兩位檢察官就「自我防衛」的認定(判斷)不同!致老兵告郵差的傷害罪嫌,因認定郵差是基於「防衛」才造成老兵受傷,因而對郵差作成不起訴處分。反觀郵差告老兵傷害罪嫌一案,則老兵被提起公訴!進而遭法院法官判拘役50天。誠不知「自我防衛」的定義及標準為何?實令人百思不解司法的奧妙?
2、伊姓老兵的右手手臂早在30年前已因公(服兵役)成殘,並領有縣府所核發身障手冊!惟在伊姓老兵被檢察官因傷害罪提起公訴之起訴書中,就陳述的犯罪事實中所引用的依據是指伊姓老兵「右手」持柴刀攻擊郵差,遭到制止!顯然與事實不符!扞格不通!因伊姓老兵右手截肢成殘,沒有下手臂及手掌,又如何能持用柴刀?實在荒謬!究竟是郵差作虛偽供詞來矇騙或誤導檢察官?還是檢察官未盡完備調查?致真相受蒙蔽!
3、郵差因本事件受傷,自付醫療費僅2.380元,竟委任律師對伊姓老兵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中,訴之聲明是要向伊姓老兵請求損害賠償總金額為502.380元,其中50萬元是「精神慰藉金」!如此高額的慰藉金請求,令人聞之莫不瞠目結舌!誠不知其依據法令及計算標準為何?而如上高額之「慰藉金」請求,實非靠每月1萬5千元「榮民就養金」過日子的老兵所能負擔!